我公司是一家宁波的外贸企业,近期打算向国外出口一批蔬菜制品,因首次接触此类业务,想要咨询:有哪些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
中国蔬菜制品的出口市场广阔,国家也鼓励优质的农产品出口。为保障出口蔬菜制品的质量安全,海关对出口蔬菜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出口蔬菜制品种类范围为冷冻、脱水、腌渍蔬菜(食用菌)和蔬菜(食用菌)罐头等。
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生产企业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名单信息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备案号及备案产品等。
如境外国家(地区)有企业注册要求,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它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住所地海关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接受企业境外注册申请,并根据公司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在境外注册信息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使用蔬菜(含栽培食用菌)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场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种植场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出口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负责对企业申报所需检验检疫单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受理申报,企业申报信息进入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
产地或组货地海关负责对出口蔬菜制品实施属地查检。按照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布控指令、作业表单、相关规范文件明确的查检内容和要求,对出口蔬菜制品实施现场检查及抽样检测作业。
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还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我公司是一家宁波的外贸企业,近期打算向国外出口一批蔬菜制品,因首次接触此类业务,想要咨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中国蔬菜制品的出口市场广阔,国家也鼓励优质的农产品出口。为保障出口蔬菜制品的质量安全,海关对出口蔬菜制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出口蔬菜制品种类范围为冷冻、脱水、腌渍蔬菜(食用菌)和蔬菜(食用菌)罐头等。
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生产企业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名单信息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及备案产品等。
如境外国家(地区)有企业注册要求,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住所地海关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接受企业境外注册申请,并根据公司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合乎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在境外注册信息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使用蔬菜(含栽培食用菌)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场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种植场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乎条件的,予以备案。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出口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负责对企业申报所需检验检疫单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受理申报,企业申报信息进入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
产地或组货地海关负责对出口蔬菜制品实施属地查检。按照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布控指令、作业表单、相关规范文件明确的查检内容和要求,对出口蔬菜制品实施现场检查及抽样检测作业。
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别的条件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出口蔬菜制品生产企业还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