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37号)规则,农产品,是指栽培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出产的各栽培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详细纳税规模暂持续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纳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则履行,并包含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灭菌乳》(GB19645—2010)出产的巴氏灭菌乳、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出产的灭菌乳。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则,农业出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纳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则,农业出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栽培、收割和动物的养殖、捕捉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人专业合作社出售本社农人出产的农业产品,是否视同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业产品?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人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则,对农人专业合作社出售本社成员出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制种公司使用自用土地,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将深加工后的种子进行出售,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规则,制种企业使用自有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种子,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制种公司将种子托付农户繁育后收回,将深加工后的种子对外出售,是否享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方针?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规则,制种公司能够供给亲本种子托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种子,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业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与农户签定托付养殖合同,向农户供给畜禽苗等(所有权归于公司),农户养殖畜禽苗至制品后,公司收回用于出售,我公司获得的出售的收益需求交纳增值税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纳“公司+农户”运营形式出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则,现在,一些纳税人采纳“公司+农户”运营形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定托付养殖合同,向农户供给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归于公司),农户养殖畜禽苗至制品后交给公司收回,公司将收回的制品畜禽用于出售。在上述运营形式下,纳税人收回再出售畜禽,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归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纳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则的农业产品。
我公司与农户签定托付栽培合同,向农户供给中药材种苗、化肥、农药等(所有权归于公司),并供给技术指导,农户栽培中药材收成后,公司付出农户栽培管理费用,药材由农户交给公司收回,公司将收回的中药材用于出售。在上述运营形式下,我公司收回再出售中药材,是否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免征增值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纳“公司+农户”运营形式出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则,纳税人采纳“公司+农户”的运营形式收回再出售畜禽,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则免税农产品规模仅限于“畜禽”。
因而,纳税人采纳“公司+农户”的运营形式将收回的中药材用于出售,不能对比2013年第8号公告的规则,应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