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从农民/集体流转过来的林权证(林权、林地),现在我们应该再次流转到另一个企业,需要交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是否有对应的文件名称?
1.增值税。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依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林木在实际中需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育,若未经培育直接销售的按外购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一般纳税人按9%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执行1%的增值税征收率。
2.企业所得税。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三条“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获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按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1.增值税。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另外的收入。”流转林地使用权为财产转租收入,属于第(六)项租金收入。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目前税务机关按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对于林权流转,若合同未分别约定林木价值及林地价值,减免税金额未分开注明及未分别核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你公司实际业务以及税收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准,具体税收问题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一是根据《》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第五十五条“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等规定,因此,公益林林地林木能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来进行流转,林地经营权能再一次流转,但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的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近年来,国家林草局已多次就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开展深入调研,并对《》向各地征求意见建议。我们将重视国家层面最新政策,及时研究制定出台《XX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XXX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2017年印发,目前已过实行有效期),促进全区集体林权更规范有序流转,助力林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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