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一般交税人,去年底与客户签定了一份赊销合同,货品已宣布,没有开具发票。 因为未到合同约好的收款日,企业未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收入的承认,请问此种操作是否合规,该怎样样做账务处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则,采纳赊销和分期收款方法出售货品,增值税交税责任产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许书面合同没有约好收款日期的,为货品宣布的当天。
因为企业与客户签定的赊销合同中约好了收款日期,且没有到约好的收款日,因而企业去年底并没产生增值税交税责任,不承认销项税额。
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则,客户获得相关产品操控权时承认收入。因为企业货品已宣布,客户已获得产品操控权,因而公司能够承认收入。又依据《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则,管帐上已承认相关收入(或利得)还没有产生增值税交税责任而需于今后期间承以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经过“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做核算。账务处理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待增值税交税责任产生时,由“待转销项税”转入销项税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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